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聲 請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東正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志鎬、
林信介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相對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於新北市
泰山區,相對人蔡志鎬設籍之
住所則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均
非本院轄區。另卷內資料均無相對人林信介之住所位於本院
轄區之資訊,請經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
所稱「臺中市○○區
○○街○○巷○號6樓」地址之相關戶籍資料均查無資料,
難認
本院有何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違
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