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聲 請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志鎬、 林信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於新北市 泰山區,相對人蔡志鎬設籍之住所則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均 非本院轄區。另卷內資料均無相對人林信介之住所位於本院 轄區之資訊,請經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所稱「臺中市○○區 ○○街○○巷○號6樓」地址之相關戶籍資料均查無資料,難認 本院有何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