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債 權 人 林昌慶
債 權 人 邱品瑄
債 權 人 吳良文
債 權 人 李倍伊
債 權 人 廖婉婷
債 權 人 吳昉倪
債 權 人 邱鈺惠
債 權 人 詹美葶
債 權 人 郭侑宸
前列邱品瑄、吳良文、李倍伊、廖婉婷、吳昉倪、邱鈺惠、詹美葶、郭侑宸共同
兼
代理人 林昌慶
上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金
額為何?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本件
非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