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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債 權 人 林昌慶 債 權 人 邱品瑄 債 權 人 吳良文 債 權 人 李倍伊 債 權 人 廖婉婷 債 權 人 吳昉倪 債 權 人 邱鈺惠 債 權 人 詹美葶 債 權 人 郭侑宸 前列邱品瑄、吳良文、李倍伊、廖婉婷、吳昉倪、邱鈺惠、詹美葶、郭侑宸共同 兼代理人  林昌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金    額為何?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本件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