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債 權 人 林昌慶
債 權 人 邱品瑄
債 權 人 吳良文
債 權 人 李倍伊
債 權 人 廖婉婷
債 權 人 吳昉倪
債 權 人 邱鈺惠
債 權 人 詹美葶
債 權 人 郭侑宸
前列林昌慶、邱品瑄、吳良文、李倍伊、廖婉婷、吳昉倪、邱鈺
惠、詹美葶、郭侑宸共同
兼
代理人 林昌慶
債 務 人 邵亦欣
債 務 人 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龍
一、㈠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昌
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品
瑄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良
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倍
伊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婉
婷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昉
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鈺
惠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詹美
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侑
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