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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1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債 權 人 林昌慶 債 權 人 邱品瑄 債 權 人 吳良文 債 權 人 李倍伊 債 權 人 廖婉婷 債 權 人 吳昉倪 債 權 人 邱鈺惠 債 權 人 詹美葶 債 權 人 郭侑宸 前列林昌慶、邱品瑄、吳良文、李倍伊、廖婉婷、吳昉倪、邱鈺 惠、詹美葶、郭侑宸共同 兼代理人  林昌慶 債 務 人 邵亦欣 債 務 人 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龍 一、㈠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昌    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品    瑄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良    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倍    伊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婉    婷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昉    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鈺    惠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詹美    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侑    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