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4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70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債 務 人 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田 人 一、㈠債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若對債   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王春田負清償責任。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