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債 權 人 張豪蒼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呂佩眞、林天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天生」之實際
住居所地為何,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呂佩眞為
本件債務人是否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
明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林天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