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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債 權 人 張豪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佩眞、林天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天生」之實際居所地為何,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呂佩眞為本件債務人是否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    明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林天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