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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右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千惠即佑祥食品廠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佑祥食品廠    之商業登記資料,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