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8號
債 權 人 廣角生活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娘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正確之
委任狀(因台端所附委任狀內容為司執字欠款
清償
強制執行事件,與支付命令不相符)。
㈡提出專案執行契約書影本(台端所附用戶申請書與專案執
行契約書不相符)。
㈢提出本專案執行勞務
報酬價金28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利息自109年9月1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