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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玖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達水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玖川國際有限公司聲請狀狀尾之印文為影本,請具    狀補呈印文正本。   ㈡請確認債務人弘達水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弘達水產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若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