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勝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仕添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啟益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並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