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 權 人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俊明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發
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中關於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並其數
量中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價款總金額皆為「新
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統一發票、
存證信函金額72,07
2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