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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4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05號 債 權 人 群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雄 代 理 人 莊妙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垂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莊志雄」簽章之委任狀正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