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05號
債 權 人 群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志雄
代 理 人 莊妙玲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垂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莊志雄」簽章之
委任狀正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