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0號
債 權 人 鼎鴻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凱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明樹即劉明樹建築師事務所發
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
單金額新臺幣25,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