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4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0號 債 權 人 鼎鴻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明樹即劉明樹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    單金額新臺幣25,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