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
債 權 人 健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資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09年11
月30日」?
㈢請更正正確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