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7號
債 權 人 大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家豐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靖雲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
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之印文。
㈡確認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事實借款與
狀附貨款不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