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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4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比特有限公司、蔡季儫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二者請求連帶給付之責?因臺端    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未載明連帶給付。如欲請求連帶給付之    責,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   ㈡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52,250元之計算方式,以供    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