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飛比特有限公司、蔡季儫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
本件是否對債務人二者請求
連帶給付之責?因臺端
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未載明連帶給付。如欲請求連帶給付之
責,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
。
㈡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52,250元之計算方式,以供
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