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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4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87號 債 權 人 魯蝴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抑或為「票據」?因依    台端所提出之支票金額總計為8,503,700元,台端可就該    金額計息,若依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另外約定利息    500,000元,此500,000元部分,除經雙方約定不得再為計    息。   ◎民法第207條(複利)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㈡請臺端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㈢雙方經調解程序是否成立調解?請提出調解結果。並請提    出雙方約定利息50萬元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