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87號
債 權 人 魯蝴蝶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
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抑或為「票據」?因依
台端所提出之支票金額總計為8,503,700元,台端可就該
金額計息,若依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另外約定利息
500,000元,此500,000元部分,除經雙方約定不得再為計
息。
◎
民法第207條(複利)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
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
適用之。
㈡請臺端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
㈢雙方經調解程序是否成立調解?請提出調解結果。並請提
出雙方約定利息50萬元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