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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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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5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5號 債 權 人 禹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亦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竑宥即禾豐織品傢飾店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