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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58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鼎德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4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9,446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