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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5號 債 權 人 蔡隆發即福將人力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756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與請求標的金額62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