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499號
債 權 人 明亨數位衣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慧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正確應為股份有限公
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