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500號
債 權 人 鈞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武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彌敦大道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補正吳杰林現為彌敦大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