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4號
債 權 人 國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家睿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冠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
聲請狀狀尾記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應具狀更正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9,154元」抑或為「新
臺幣64,043元」?因
訴訟標的、請求標的、事實理由欄之
聲請金額不一,應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
㈢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陳冠龍與出貨單上之太平洋鋼鋁有何關
聯?(若當初訂購鋁門窗產品者為太平洋鋼鋁,則應以太
平洋鋼鋁為債務人,並提出其工商登記資料)
㈣請提出債務人陳冠龍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請務必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