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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4號 債 權 人 國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家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尾記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應具狀更正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9,154元」抑或為「新    臺幣64,043元」?因訴訟標的、請求標的、事實理由欄之    聲請金額不一,應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   ㈢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陳冠龍與出貨單上之太平洋鋼鋁有何關    聯?(若當初訂購鋁門窗產品者為太平洋鋼鋁,則應以太    平洋鋼鋁為債務人,並提出其工商登記資料)   ㈣請提出債務人陳冠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請務必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