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 債 權 人 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於聲請狀末補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    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提供結構計算檢核等勞務服務之契    約書影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1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