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
債 權 人 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並於
聲請狀末補
聲請人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
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提供結構計算檢核等勞務服務之契
約書影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1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