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
債 權 人 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佳樺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於
聲請狀末補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
以職銜章代替)。㈡提出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㈢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提供結構計算檢核等勞務服
務之契約書影本。㈣提出請求金額1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釋
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依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