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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 債 權 人 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於聲請狀末補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 以職銜章代替)。㈡提出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㈢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提供結構計算檢核等勞務服 務之契約書影本。㈣提出請求金額1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釋 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