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9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
律師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龍門通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僅有龍門通運有限公司一人?因依
聲請
狀後附之土地勘查表及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歸檔計算表所
示,
地上物使用人為龍門通運有限公司(臺中市○○段00
○段000000地號)、林慶男(臺中市○○段00○段000地號
、676-1地號、676-2地號、831-15地號)二者。
㈡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
本5份(請分列各該債務人所應負擔之費用)。
㈢若債務人為二人,應補繳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對
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
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