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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7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9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門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僅有龍門通運有限公司一人?因依聲請    狀後附之土地勘查表及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歸檔計算表所    示,地上物使用人為龍門通運有限公司(臺中市○○段00    ○段000000地號)、林慶男(臺中市○○段00○段000地號    、676-1地號、676-2地號、831-15地號)二者。   ㈡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5份(請分列各該債務人所應負擔之費用)。   ㈢若債務人為二人,應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對    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    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