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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7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5號 債 權 人 鄭翰霖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柳韋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具有受委託商號之貨物代銷管理委託契約書影本 。(因債權人所提出貨物代銷暨管理委託契約書受委託商號 為空白。)㈡提出債務人向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貨 207,500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經銷期間販售產品領 走貨款,加自用產品金額共1,087,054元之釋明資料。㈣請 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 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前 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