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5號
債 權 人 鄭翰霖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柳韋如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具有受委託商號之貨物代銷
暨管理委託契約書影本
。(因債權人所提出貨物代銷暨管理委託契約書受委託商號
為空白。)㈡提出債務人向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貨
207,500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經銷
期間販售產品領
走貨款,加自用產品金額共1,087,054元之釋明資料。㈣請
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
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
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