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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88號 債 權 人 廖黃健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2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陳報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109年12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㈤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委任行銷    同意書立約人: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