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88號
債 權 人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芳怡
債 務 人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皇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⑶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元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⑷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