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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0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88號 債 權 人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怡 債 務 人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⑶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元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⑷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