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18號
債 權 人 維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韋春發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明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公司地址及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地址。
㈡陳報債務人姓名及
住所地址,並提出債務人張明貴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表明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
,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陳報裝修工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