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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18號 債 權 人 維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春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明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㈡陳報債務人姓名及住所地址,並提出債務人張明貴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表明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    ,利息起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陳報裝修工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