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0號
債 權 人 津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東發
債 務 人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皇瑞
人
一、㈠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
公司負擔。
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依卷內支票
暨其
退票理由單所示,發
票人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詹皇瑞僅為該公司
法定代
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
難謂詹皇瑞有共同發票之意
思。至債權人另檢附之銷貨單資料,其交易對象均為詹師父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而非詹皇瑞個人。是債權人對詹皇瑞之請
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
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五、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