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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2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0號 債 權 人 津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發 債 務 人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皇瑞 人 一、㈠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    公司負擔。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卷內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發   票人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詹皇瑞僅為該公司法定代   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詹皇瑞有共同發票之意   思。至債權人另檢附之銷貨單資料,其交易對象均為詹師父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詹皇瑞個人。是債權人對詹皇瑞之請   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