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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1號 債 權 人 泉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宜芬、何青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何青樺之實際住居所地,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