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1號
債 權 人 泉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銘志
債 務 人 蔡宜芬
一、債務人蔡宜芬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青樺
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街○○號即臺中
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顯因
住所不明,
須依
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