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5號
債 權 人 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麒穎
債 務 人 陳光宇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陸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
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須
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
情形下,方屬
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
損害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
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屬違約金,
經本院
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
權人
迄今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
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
得更請求
遲延利息賠償損害。債權人就違約金再行請求加
計法定利息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