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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97號 債 權 人 寶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煥晊、黃振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已有聲請本票裁定,請敘明同時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原    因事實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