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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3號 債 權 人 冠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家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錦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丁錦慧之身分證字號誤繕,應    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丁錦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