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3號
債 權 人 冠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家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丁錦慧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丁錦慧之身分證字號誤繕,應
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4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丁錦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