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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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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6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3號 債 權 人 聿磊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定福 債 務 人 美商動信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殿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債權人稱債務人美商   動信安全股份有限公司透過電子郵件指示債權人進行美國發   明專利申請案之答辯,債權人已依指示完成答辯,然債務人   未給付答辯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美商動信安全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人李殿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提出之電子郵   件所示,與債權人通郵者並第三人李殿基,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提出得對法定代理人李殿基   請求共同給付答辯費之法律依據為何,債權人於109年12月   30日陳報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美商動信安全股份有限公司於   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惟依一般社會觀念可認為人第三人李殿   基應僅法定代理人地位,而非該債務共同債務人,法人與其   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權利主體,債權人亦未提出   李殿基應共同負擔債務之相關證據,難認其應共同負清償責   任,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