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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21號 債 權 人 致威精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