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李明珊
債 權 人 左啟聖
債 權 人 林千甯
債 權 人 李美勳
債 權 人 李錦香
債 權 人 李耀程
債 權 人 李榮哲
債 權 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
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
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
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
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
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
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