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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李明珊 債 權 人 左啟聖 債 權 人 林千甯 債 權 人 李美勳 債 權 人 李錦香 債 權 人 李耀程 債 權 人 李榮哲 債 權 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    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    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    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   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    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