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李明珊
債 權 人 左啟聖
債 權 人 林千甯
債 權 人 李美勳
債 權 人 李錦香
債 權 人 李耀程
債 權 人 李榮哲
債 權 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
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
?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㈢
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
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
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
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
299,800元)。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
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