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03號
債 權 人 張平瀚即不只設計工作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負責人張平「瀚」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
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蓋章之報價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