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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03號 債 權 人 張平瀚即不只設計工作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負責人張平「瀚」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蓋章之報價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