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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03號 債 權 人 張平瀚即不只設計工作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負責人張平「瀚」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㈢提出具有債務 人公司蓋章之報價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4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