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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07號 債 權 人 昌益塑膠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位皆未載明債    權人昌益塑膠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應具狀陳報二者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住居所。   ㈡請確認借款人究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張    明昆」?因依聲請狀後附之借據所示借款人之簽章為張明    昆債務人之公司大小章,並請釋明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2733」為何者之帳戶存摺?又東風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與張明昆之關聯性為何?   ㈢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9月2日之依據為何?    (因依借據所示,借款日分別為109年9月2日、109年10月    14日、109年11月11日)又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年息6%之依據    為何?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㈣上述三點,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    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