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3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吳楚楚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夜來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羅雅惠發
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
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對債務人羅雅惠請求給付責任?
因臺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
法定代理人兼連帶債務人,
惟
依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係基於因債務人違反著作權
法,故請求給付版權費,債權人應釋明得向債務人羅雅惠
請求給付之
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應具狀撤回。並提
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