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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 債 權 人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應付貨款金額「陸佰陸拾壹萬肆    仟陸佰伍元伍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