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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 債 權 人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內康正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㈡確認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為何?㈢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請求 原因事實債務人應付貨款金額「陸佰陸拾壹萬肆仟陸佰伍元 伍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債權人於同年 2月20日 遞狀補呈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為王育英,依債權人所補之戶籍謄本所示,法定代理 人王育英業於民國 108年12月16日死亡,債務人目前無任何 董事,有債權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 債權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項聲請法院為債務人選 任特別代理人,債務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 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