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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貞 代 理 人 郭火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葉精密有限公司、葉昱宏、OMOTO FISHING TACKLE CO LTD、葉世淵、李秀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OMOTO FISHING TACKLE CO LTD在國外合法設    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葉世淵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