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宮子貞
代 理 人 郭火木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豪葉精密有限公司、葉昱宏、OMOTO
FISHING TACKLE CO LTD、葉世淵、李秀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OMOTO FISHING TACKLE CO LTD在國外合法設
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葉世淵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