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債 務 人 鄒政
諭
債 務 人 陳照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伍佰
叁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鄒政樺、陳照美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件附
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