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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7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債 務 人 鄒政諭 債 務 人 陳照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伍佰   叁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鄒政樺、陳照美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件附    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