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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 債 權 人 新承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依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源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狀載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顯示債務人公司設立於高雄市鼓山區,應為高雄地    方法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而應予駁回,請確認是否仍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