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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8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債 權 人 陳永旺 債 務 人 成得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    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經本院裁定補正「請    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    ,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經債權    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提出陳報狀。惟查,本件係以借款    關係請求,並聲明以債務人成得精密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    為借款依據,雖債權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提出陳報狀,    惟其陳報狀並未釋明得請求自支票退票日按年息百分之六    起算利息之依據,故本件應適用民法法定利率之規定,是    以債權人逾法定利率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