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債 權 人 陳永旺
債 務 人 成得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家偉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
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並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經本院
裁定補正「請
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
,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經債權
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提出
陳報狀。
惟查,本件係以借款
關係請求,
並聲明以債務人成得精密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
為借款依據,雖債權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提出陳報狀,
惟其陳報狀並未釋明得請求自支票
退票日按年息百分之六
起算利息之依據,故本件應
適用民法法定利率之規定,
是
以債權人逾法定利率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