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飛瑞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品醫事檢驗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飛瑞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與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債務人高品醫事檢驗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