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飛瑞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品醫事檢驗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飛瑞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債務人高品醫事檢驗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